第 1 條
聯合國各組織在中國領土內,設立辦公處所時,應享受如左特權及豁免。(甲)其辦公處所檔案及文件不得侵犯。(乙)其信件及通訊應免檢查,並得以密碼之方式行之。(丙)其資產收入及其他財產應免除直接稅,其為供公務之用,而運入及運出物品或出版物,應免除關稅及進出口限制。
共 3 條
法規代碼:E0020002|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聯合國各組織在中國領土內,設立辦公處所時,應享受如左特權及豁免。(甲)其辦公處所檔案及文件不得侵犯。(乙)其信件及通訊應免檢查,並得以密碼之方式行之。(丙)其資產收入及其他財產應免除直接稅,其為供公務之用,而運入及運出物品或出版物,應免除關稅及進出口限制。
聯合國職員在中國境內執行公務時,應享受如左特權與豁免:(甲)因執行公務而生之訴訟,應予豁免。(乙)自聯合國所受薪給及津貼,免予課稅。(丙)第一次到達中國國境時,所攜帶私人用品及行李,應免除關稅。(丁)因公務旅行,應酌予便利。
來華出席聯合國所召關各項會議之各國代表(包括一切代表、副代表、顧問、專門委員及秘書),所享特權與豁免,應比照駐華外交官待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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