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外交部為辦理領事事務,特設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
共 6 條
法規代碼:E0000015|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外交部為辦理領事事務,特設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一、中華民國護照與加簽之核發及執行。二、外國護照簽證之核發。三、領事事務文件證明之執行。四、旅外國人急難救助之協調及聯繫。五、與地方政府、民間團體辦理城市外交、國際活動之聯繫及執行。六、領事事務資訊系統之規劃、執行及運用。七、其他有關領事事務事項。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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