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為辦理僑務行政及輔導華僑事業事務,特設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共 8 條
法規代碼:E0000005|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行政院為辦理僑務行政及輔導華僑事業事務,特設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一、僑民教育與經濟事務之規劃、辦理、輔導及聯繫。二、僑團、僑社、僑生與海外華裔青年事務之規劃、辦理、輔導及聯繫。三、僑民權益之維護及身分證明之核發。四、僑務資訊之蒐集及僑情之報導。五、其他有關僑務工作事項。
本會置委員長一人,特任;副委員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會置僑務委員九十人至一百八十人,任期三年,為無給職。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僑務委員會組織法共有 8 條條文。您可以在本頁瀏覽完整條文內容,也可以使用 LawChat AI 助理進一步分析。
您可以直接在本頁搜尋條號,或前往法規查詢工具輸入「僑務委員會組織法第 X 條」精確查詢。AI 助理也能解讀條文含義並提供相關判決參考。
本頁條文資料來源為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與官方即時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