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客家基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共 11 條
法規代碼:D0140018|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本辦法依客家基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客語教學語言,係指於公私立各級學校(含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大專校院及特殊教育學校)及幼兒園以客語為教學及校園生活互動之語言。
本辦法之獎勵對象為非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落實及推廣客語教學卓有成效之公私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
本辦法之獎勵申請方式分為自行申請及推薦申請二類。自行申請由獎勵對象提出申請。推薦申請由政府機關推薦,並應繳附被推薦者簽署之同意書。
為審議依本辦法申請獎勵之案件,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應組成審議委員會。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指派,其餘委員由本會就學者、專家遴聘之,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審議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審議委員會之任務如下:一、審議各項申請獎勵案件。二、建議得獎名單及獎金額度。三、其他依本辦法應經審議委員會審議之事項。
本辦法之獎勵標準如下:一、落實以客語教學成效卓著或具有重大具體貢獻。二、推動少數腔調復振有成。三、推動客語能力各級認證績效卓著。四、運用資訊科技創新客語教學成效顯著。五、營造客語生活環境成效卓著。六、其他推動客語教學語言相關工作,具有重大功績或特殊貢獻。審議委員會應以前項獎勵標準審議申請獎勵案件。
依本辦法申請獎勵之案件,經審議委員會審議,並經本會核定後,由本會頒給獎狀及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獎金獎勵之。前項獎勵之組別及名額如下:一、幼兒園組:十名。二、國民小學組:十名。三、國民中學組:十名。四、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組:七名。五、大專校院組:五名。得獎單位得就得獎案件推動有功人員,本於權責自行敘獎。但如得獎單位對該人員無敘獎權限,由本會函請有權機關得予以敘獎。第一項與第二項之獎金額度及獎勵名額,必要時本會得調整之。
得獎單位應將得獎資料授權本會使用及公開之。得獎單位如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違法不當情事,致得獎事蹟不實,經查證屬實者,本會應撤銷得獎資格並請求返還獎狀、獎金及註銷敘獎。因推薦單位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得獎事蹟不實,經查證屬實者,本會得限制其一年內不得辦理推薦。
本辦法有關申請條件及表件、申請期程、審查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會另定之。
下列對象準用本辦法之規定:一、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內之公私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二、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者。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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