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共 5 條
法規代碼:D0130026|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所稱場地設施,指娜麓灣歌舞館、演藝廳、餐飲中心、視聽館及會議廳。
申請使用本場地設施,應徵收使用規費,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本標準之收費基準,應視物價、市場行情變動或成本變動,每三年至少應辦理檢討一次。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共有 5 條條文。您可以在本頁瀏覽完整條文內容,也可以使用 LawChat AI 助理進一步分析。
您可以直接在本頁搜尋條號,或前往法規查詢工具輸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第 X 條」精確查詢。AI 助理也能解讀條文含義並提供相關判決參考。
本頁條文資料來源為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與官方即時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