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獎章頒給辦法

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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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代碼:D0130005|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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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對原住民族事務有功人士,特依據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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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原住民族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一、對原住民族政策、制度、法規之規劃、協調、推動、資訊服務及管理,具有重大貢獻。二、對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語言、傳統技藝之蒐集、保存、研究、創作、人才培育、藝術展演及文化推廣等,具有特殊貢獻。三、對原住民族地區交通建設及水利設施,具有特殊貢獻。四、對原住民族醫療、衛生、保健、長期照顧服務之增進及改善,具有特殊貢獻。五、對原住民族保留地之管理與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保育觀光及經濟產業發展,具有特殊貢獻。六、對原住民族住宅、聚落及生活環境改善,貢獻卓著。七、對原住民族治安維護、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及促進就業,具有特殊貢獻。八、對促進原住民族國際交流活動,具有特殊貢獻。九、對其他原住民族事務,有重要功績,足資表揚。

3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特殊功績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受獎人一年內不得頒給二次,且同一事蹟不得頒給二個等次以上之獎章。

4

本獎章之請頒作業如下:一、公教人員請頒本獎章,由其服務機關(構)、學校或單位向本會推薦。二、非公教人員或外國人,由與請頒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團體向本會推薦。三、本會委員、各處室及所屬機構基於業務職掌,主動提案推薦。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事實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其格式如附表一。

5

本獎章頒給時,應附發證書,載明受獎人之功績事由,受獎人具原住民身分者,證書內容得以受獎人民族別之原住民族語言並列之。獎章及證書之式樣、圖說,依附表二、三之規定。受獎人為外國人者,得附發中、英文雙語證書。雙語證書之式樣依附表四之規定。

6

本獎章之請頒,由本會審查通過後,報請主任委員核定,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7

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之,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代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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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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