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人員證書及執業執照收費標準

現行法規

4

法規代碼:D0120078|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1

本標準依消防設備人員法第四十七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2

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消防設備人員證書或執業執照,應繳納證書費或執業執照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消防設備人員受撤銷、廢止執業執照或停業期滿、歇業後,重新申請核發或換發執業執照時,應依前項規定繳納執業執照費。前二項消防設備人員證書或執業執照之申請經撤回或駁回者,受理申請機關應退還證書費或執業執照費。

3

申請換發消防設備人員證書或執業執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納證書費或執業執照費:一、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證書或執業執照格式。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執業執照之執業機構地址變更。三、其他法律規定得免繳納或因公務需求。

4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關於消防設備人員證書及執業執照收費標準

消防設備人員證書及執業執照收費標準有幾條?

消防設備人員證書及執業執照收費標準共有 4 條條文。您可以在本頁瀏覽完整條文內容,也可以使用 LawChat AI 助理進一步分析。

如何查詢消防設備人員證書及執業執照收費標準特定條文?

您可以直接在本頁搜尋條號,或前往法規查詢工具輸入「消防設備人員證書及執業執照收費標準第 X 條」精確查詢。AI 助理也能解讀條文含義並提供相關判決參考。

消防設備人員證書及執業執照收費標準的資料來源是什麼?

本頁條文資料來源為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與官方即時同步。

消防設備人員證書及執業執照收費標準條文全文 — 全 4 條 | LawChat 法規查詢 | LawChat 台灣法律 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