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共 7 條
法規代碼:D0120065|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申請登錄辦理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定者,應依其認定業務類別分別申請為機械類認定機構或電氣類認定機構,並繳納書面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萬八千七百元;申請展延登錄者,亦同。前項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另應繳納實地評鑑費每件新臺幣一萬六千九百元:一、經書面審查,認有進行實地評鑑之必要。二、申請者具備試驗設備,其試驗室未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實驗室認證證書。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定機構申請增列認定品目者,應繳納書面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萬五千七百元;其有前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另應繳納實地評鑑費每件新臺幣一萬五千四百元。
前二條之申請,辦理實地評鑑前撤回申請者,退還實地評鑑費。經實地評鑑不合格,且需再次辦理實地評鑑者,應再繳納實地評鑑費。
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登錄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六百元。前項申請經撤回或駁回者,退還證書費。
申請換發登錄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收取證書費:一、中央主管機關變更登錄證書格式。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變更營業場所地址。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認定機構規費收費標準共有 7 條條文。您可以在本頁瀏覽完整條文內容,也可以使用 LawChat AI 助理進一步分析。
您可以直接在本頁搜尋條號,或前往法規查詢工具輸入「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認定機構規費收費標準第 X 條」精確查詢。AI 助理也能解讀條文含義並提供相關判決參考。
本頁條文資料來源為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與官方即時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