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共 7 條
法規代碼:D0120064|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申請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容器)型式認可者,應繳納下列費用:一、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二、證書費:新臺幣六百元。
申請容器型式認可證書換發或補發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六百元。因中央主管機關變更登錄證書格式、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地址變更而申請換發者,免繳納證書費。
申請容器型式認可證書延展者,應繳納下列費用:一、審查費:新臺幣一千三百元。二、證書費:新臺幣六百元。第二條、前條第一項及前項申請,經撤回或駁回者,退還證書費。
申請容器個別認可者,應繳納下列費用:一、審查費:新臺幣一千三百元。二、合格標示:鋼製容器合格標示,每張新臺幣六點五元;複合材料容器合格標示,每張新臺幣七元。
申請容器個別認可補正試驗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六百元。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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