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共 5 條
法規代碼:D0120045|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申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許可者,應繳納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三千三百元;申請延展許可者,亦同。
申請核發、補發或換發許可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六百元。前項申請,經撤回或駁回者,退還證書費。
申請換發許可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收取證書費:一、因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許可證書格式。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機構地址變更。三、因法律變更或公務需要。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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