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準則依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共 4 條
法規代碼:D0090095|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本準則依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董事、監事、執行長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執行職務時,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應行迴避之情事者,應自行迴避。董事會認前項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者,應命其迴避。
違反前條規定,並經董事會認定情節重大或不適任職位者,依下列規定處置:一、董事、監事:由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委會)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二、執行長或與該職務相當之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解聘之。董事會未依前項規定處置或處置不當者,海委會得通知其另為適當之處置。
本準則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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