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五項及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共 9 條
法規代碼:D0090091|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本辦法依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五項及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由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委會)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一、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二、海洋及船舶研究、法律、財務相關之學者、專家。前項第一款董事,不得低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本中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海委會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一、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二、海洋及船舶研究、法律、會計或財務相關之學者、專家。前項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第一項董事及第三項監事,任一性別分別不得少於其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監事之任期,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辦理,海委會應於董事長、董事及監事任期屆滿前六個月,辦理下屆董事長、董事及監事遴選作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有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其已聘任者,由海委會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董事、監事有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無故連續不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達三次之情事者,海委會應依職權或本中心之陳報,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董事、監事有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經海委會給予當事人相當期間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仍認應予以解聘者,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出缺時,由海委會遴選適任人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一、死亡、辭職或遭解聘。二、因故無法繼續執行職務。
董事長依本條例或本辦法規定應予更換、解聘,或因故出缺時,由海委會就董事中或另遴選適任人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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