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共 4 條
法規代碼:D0090090|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申請使用友善海洋標章者,應依下列標準繳納規費:一、新申請、展延及換發案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五百元。二、核發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一百六十元;申請換發、補發及變更時亦同。
前條規費經繳納後,除有依規費法之規定得申請退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或保留。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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