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共 13 條
法規代碼:D0090036|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四、重要會議之籌辦。五、其他交辦事項。
本署設下列組、室:一、綜合規劃組,分三科辦事。二、海洋生物保育組,分三科辦事。三、海洋環境管理組,分三科辦事。四、秘書室。五、人事室。六、政風室。七、主計室。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一、本署施政策略、施政計畫、中長程個案計畫之彙辦、管制及評估。二、海洋生態系管理、海洋保護區域之整合、規劃、協調及推動。三、海岸與海域管理工作之協調及配合。四、海洋保育教育宣導之規劃、協調、推動及執行。五、海洋保育資訊調查之規劃、協調、統計及應用。六、國際合作與技術交流之規劃、協調、推動及執行。七、法制、訴願與國家賠償事件之審議及處理。八、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海洋生物保育組掌理事項如下:一、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育與復育政策之整合、規劃、協調、推動及執行。二、海洋生物外來種防治政策之整合、規劃、協調及執行。三、海洋非漁業資源保育與管理政策之規劃、協調及執行。四、海洋生物多樣性種原庫與基因庫設置之研擬、協調及推動。五、海洋生物巡護、監控、管制與調查之規劃、協調及推動。六、海洋生物保育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及解釋之研擬。七、其他有關海洋生物保育事項。
海洋環境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一、海洋環境保護政策之整合、規劃、協調及執行。二、海洋污染防治政策之整合、規劃、協調及執行。三、海洋環境管理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及解釋之研擬。四、海洋水質維護策略之擬訂、整合、協調及執行。五、重大海洋污染事件之應變、協調及督導。六、海洋環境監測之研擬、規劃、協調及執行。七、其他有關海洋環境管理事項。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三、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分析、研擬及執行。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五、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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