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十條規定訂定之。
共 9 條
法規代碼:D0080165|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本辦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十條規定訂定之。
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署長、副署長、主任秘書與北區事務大隊、中區事務大隊、南區事務大隊、國境事務大隊所屬單位人員及其他經移民署指定之人員,應依本辦法穿著制服。
移民署制服分為常服及勤務工作服。
常服穿著時機如下:一、受理入出國(境)及移民申請案件。二、執行入出國(境)查驗勤務。三、實施面談勤務。四、參加我國或友邦重要慶典、晉謁總統或友邦元首、正式訪問及參加其他重要典禮。五、其他經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勤務工作服穿著時機如下:一、執行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規定之舉發、逮捕、戒護、移送、強制出國(境)及驅逐出國等勤務。二、執行值班及收容管理勤務。三、登船執行入出國(境)查驗勤務。四、其他經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前二條應穿著制服時機,得因任務需要,不穿著制服。行政人員遇有前二條所定制服穿著時機,由相關單位視業務情況提供制服;參加會議時,得僅提供勤務工作服之勤務背心。
制服之制式說明、製發及使用年限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制服換季時間,如附件三。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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