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警察教育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共 5 條
法規代碼:D0080100|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本辦法依警察教育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公費待遇項目如下:一、服裝費。二、主副食費。三、書籍費。四、平安保險費。五、見學費。六、實習費。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生享受津貼係指生活津貼。前二項公費待遇及津貼之數額,由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按規定編列預算核實發給,並公告之。
下列班別學生在校修業期間享受公費待遇及津貼如下:一、中央警察大學四年制各學系、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正期學生組學生:服裝費、主副食費、書籍費、平安保險費、見學費、實習費及生活津貼。二、中央警察大學研究所碩士班全時在職生、二年制技術系、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進修學生組學生:服裝費、主副食費、書籍費、見學費、實習費。
學生休學期間或逾修業年限不得領受公費待遇及津貼。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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