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業法施行細則

現行法規

10

法規代碼:D0080082|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1

本細則依保全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2

本法第五條所定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及營業處所。二、負責人。三、經營業務項目。四、營業設備。五、資本總額。六、執行保全作業方式。七、投保責任保險金額及保險單條款。八、保全人員服裝圖說及其裝備種類、規格。九、保全人員訓練計畫。

3

本法第七條所定經營保全業應實收之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四千萬元;其每設置一家分公司,實收之最低資本額,應增加新臺幣二千萬元。

4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自動通報紀錄情況管制系統設備,其範圍如下:一、客戶端:(一)合於客戶需求之盜警、火警、緊急按鈴等感應裝置。(二)傳訊主機,接受感應並發出警報,立即將訊號傳至保全業之受訊系統。(三)設定及解除保全系統之機具設備。二、保全業端:(一)監控中心應置受訊系統,接受客戶端傳送之訊號,並發出狀況訊號;有電腦連線者,得設聯合監控中心監控。(二)不斷電系統。(三)容錯系統。前項所定設備於保全業未營業,或尚無客戶前,得裝設於公司受測。

5

本法第九條所定責任保險之保險單條款,由財政部定之。

6

本法第十條所稱必要時,指保全業非先行僱用保全人員,即無法營運;保全業應於僱用後二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查核,當地主管機關並應於五日內核復。

7

本法第十條之一第一項所稱已擔任保全人員者,指本法修正施行前已擔任保全人員,且修正施行後仍繼續擔任者。

8

本法第十條之二規定之職前專業訓練及在職訓練,其課程內容應包括法令常識、執行技巧、防盜、防搶、防火、防災等狀況處置之學科及術科訓練。

9

本法第十二條所定書面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保全服務標的物。二、保全服務業務項目。三、保全服務期間。四、保全服務作業。五、保全義務。六、投保責任保險內容。七、對於保全服務項目,未能善盡保全義務或洩漏應保守之秘密,致客戶遭受損害之賠償。八、保全費用。

10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關於保全業法施行細則

保全業法施行細則有幾條?

保全業法施行細則共有 10 條條文。您可以在本頁瀏覽完整條文內容,也可以使用 LawChat AI 助理進一步分析。

如何查詢保全業法施行細則特定條文?

您可以直接在本頁搜尋條號,或前往法規查詢工具輸入「保全業法施行細則第 X 條」精確查詢。AI 助理也能解讀條文含義並提供相關判決參考。

保全業法施行細則的資料來源是什麼?

本頁條文資料來源為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與官方即時同步。

保全業法施行細則條文全文 — 全 10 條 | LawChat 法規查詢 | LawChat 台灣法律 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