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共 5 條
法規代碼:D0070322|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之徵收機關為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規費徵收業務委託彰化縣政府辦理。
申請使用暫置區收容營建剩餘土石方者,應依下列基準繳納使用規費:一、彰化縣轄內公共工程產生之營建剩餘土石方:每立方公尺新臺幣三百元。二、中部地區非屬前款之公共工程及民間工程產生之營建剩餘土石方:每立方公尺新臺幣五百五十元。
依本標準繳納之規費,除有溢繳、誤繳或其他依法應退還之情形外,不予退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彰濱產業園區崙尾土方暫置區收費標準共有 5 條條文。您可以在本頁瀏覽完整條文內容,也可以使用 LawChat AI 助理進一步分析。
您可以直接在本頁搜尋條號,或前往法規查詢工具輸入「彰濱產業園區崙尾土方暫置區收費標準第 X 條」精確查詢。AI 助理也能解讀條文含義並提供相關判決參考。
本頁條文資料來源為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與官方即時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