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共 3 條
法規代碼:D0070317|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專業廠商、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及檢查員證規費收費如下:一、專業廠商登記證:(一)設立:每件新臺幣四千元。(二)變更:每件新臺幣二千元。(三)換(補)發:每件新臺幣二千元。二、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一)申請: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二)變更:每件新臺幣一千元。(三)換(補)發:每件新臺幣一千元。三、檢查員證:(一)申請: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二)變更:每件新臺幣一千元。(三)換(補)發: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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