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共 3 條
法規代碼:D0070297|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標準檢查員及專業人員認可證申請、換(補)發之收費如下:一、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一)認可申請:每件新臺幣四千元。(二)換(補)發:每件新臺幣二千元。二、標準檢查員及專業人員:(一)認可申請: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二)換(補)發: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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