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共 3 條
法規代碼:D0070295|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土地使用證明之規費收費數額如下:一、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每筆土地收費新臺幣五十元。二、農業用地證明:每筆土地收費新臺幣五十元。申請前項證明不限筆數,每一申請案以核發三份為限。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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