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監測辦法

現行法規

9

法規代碼:D0070277|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1

本辦法依國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土地利用監測(以下簡稱監測):利用航空測量攝影或遙感探測等影像資料,就不同時期影像予以分析、比對及判釋,以掌握土地利用變化情形。二、變異點:利用不同時期航空測量攝影或遙感探測等影像資料比對後,地面有改變之區位及範圍。

3

中央主管機關每年至少辦理二次監測,調查實施範圍為全國國土計畫之計畫範圍;必要時,得採分期分區方式辦理。

4

中央主管機關為實施監測,應辦理下列事項:一、蒐集航空測量攝影影像、遙感探測影像、地籍圖、電子地圖及國土利用現況調查成果等資料。二、影像分析、比對與判釋及圖資輸出。三、建立、維護及管理變異點通報系統(以下簡稱通報系統)。四、建立、維護及管理土地利用監測義工資訊系統(以下簡稱義工資訊系統)。五、變異點通報。六、監測成果加值應用分析。七、其他監測作業之策劃、督導及管考。中央主管機關得將圖資蒐集、影像判釋及變異點通報等事項,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或團體,或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5

前條第一項第六款監測成果加值應用分析,包含下列事項:一、建立自然海岸線變遷趨勢。二、提供國土利用現況調查更新範圍參考。三、輔助強化土地違規查處機制。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評估可行事項。

6

中央主管機關發現變異點後,應透過通報系統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鄉(鎮、市、區)公所收到通報後,應於一定期限內至現地檢查,並於通報系統上傳照片及違規與否初步判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查核鄉(鎮、市、區)公所上傳內容完整性,並將處理結果上傳通報系統。

7

各機關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加入通報系統後,依其主管權責辦理下列事項:一、提供變異點之查證結果。二、變異點之追蹤管考,並提供處理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配合提供變異點相關資訊。

8

人民或團體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加入義工資訊系統後,得上傳疑似變異點相關資訊。中央主管機關於接獲疑似變異點相關資訊,經確認變異點後,依第六條規定程序辦理。

9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關於土地利用監測辦法

土地利用監測辦法有幾條?

土地利用監測辦法共有 9 條條文。您可以在本頁瀏覽完整條文內容,也可以使用 LawChat AI 助理進一步分析。

如何查詢土地利用監測辦法特定條文?

您可以直接在本頁搜尋條號,或前往法規查詢工具輸入「土地利用監測辦法第 X 條」精確查詢。AI 助理也能解讀條文含義並提供相關判決參考。

土地利用監測辦法的資料來源是什麼?

本頁條文資料來源為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與官方即時同步。

土地利用監測辦法條文全文 — 全 9 條 | LawChat 法規查詢 | LawChat 台灣法律 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