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共 6 條
法規代碼:D0070254|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依海岸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申請改變一級海岸保護區資源條件使用許可案件,每件繳納新臺幣十萬元。
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許可案件,每件依附表一繳納規費。前項申請,跨越濱海陸地及近岸海域範圍者,其面積應合併計算,並以濱海陸地基準為認定依據,每件依附表一繳納規費。
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專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為獨占性使用許可案件,每件依附表二繳納規費。
本標準所定規費經繳納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申請退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內政部受理海岸管理法申請許可案件收費標準共有 6 條條文。您可以在本頁瀏覽完整條文內容,也可以使用 LawChat AI 助理進一步分析。
您可以直接在本頁搜尋條號,或前往法規查詢工具輸入「內政部受理海岸管理法申請許可案件收費標準第 X 條」精確查詢。AI 助理也能解讀條文含義並提供相關判決參考。
本頁條文資料來源為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與官方即時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