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永續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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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代碼:D0070248|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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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國土永續發展,辦理國土保育相關事項,依國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設置國土永續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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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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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使用許可案件所收取之國土保育費。二、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三、自來水事業機構附徵之一定比率費用。四、電力事業機構附徵之一定比率費用。五、違反本法罰鍰之一定比率提撥。六、民間捐贈。七、本基金孳息收入。八、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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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依本法規定辦理之補償所需支出。二、國土之規劃研究、調查及土地利用之監測。三、依前條第五款來源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違規查處及支應民眾檢舉獎勵。四、管理及總務支出。五、其他國土保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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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國土永續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之;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定本部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遴聘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及專家擔任。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第一項學者及專家,應具備國土計畫、國土保育或相關專業。本會委員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應改派代表補足原任期;學者及專家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聘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本會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會議事項,應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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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本部有關業務人員派兼之。本會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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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任務如下: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四、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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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前項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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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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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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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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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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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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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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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關於國土永續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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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資料來源為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與官方即時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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