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共 4 條
法規代碼:D0070226|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申請指定為綠建築、綠建材或智慧建築標章及建築能效標示評定專業機構者,每件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前條所定規費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得依規費法規定辦理外,不得申請退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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