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共 4 條
法規代碼:D0070188|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申請綠建材標章證書,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一、審查費:(一)新申請及換發:每件新臺幣八百元。(二)補發及加發:每件新臺幣三百元。(三)英文譯本:每件新臺幣八百元。(四)申請廠商、申請人、廠商名稱變更:每件新臺幣一百元。二、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二百元。申請經駁回或屆期未補正而退件者,退還證書費。
前條所定規費經繳納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予退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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