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一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共 4 條
法規代碼:D0070185|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本標準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一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依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申請經營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許可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五百元;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變更許可者,亦同。前項申請許可或變更許可,經主管機關不受理或審查前自行申請退件者,所繳納之審查費予以退還。
申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證照費:一、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申請核發登記證:新臺幣三千元。二、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換發登記證:新臺幣二千元。三、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申請補發或換發登記證:新臺幣二千元。前項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登記證,經駁回、自行申請退件或不受理者,所繳納之證照費予以退還。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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