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共 4 條
法規代碼:D0070158|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費數額如下:一、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每筆土地新臺幣一百元整。二、農業用地證明:每筆土地新臺幣一百元整。申請前項證明不限筆數。但每筆以核發三份為限。
前條收費數額,應依成本變動、消費者物價指數等因素,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費標準共有 4 條條文。您可以在本頁瀏覽完整條文內容,也可以使用 LawChat AI 助理進一步分析。
您可以直接在本頁搜尋條號,或前往法規查詢工具輸入「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費標準第 X 條」精確查詢。AI 助理也能解讀條文含義並提供相關判決參考。
本頁條文資料來源為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與官方即時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