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現行法規

13

法規代碼:D0070036|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1

本規則依技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2

本規則所稱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部分,指依建築法所訂之範圍。

3

本規則所稱專業技師,指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執業執照,並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方式執業,辦理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之技師。

4

專業技師辦理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相關技術事務並簽證負責(以下簡稱簽證)時,應先檢具下列文件、資料,申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許可,並公告後始得為之:一、申請書。二、執業技師之簽名及印鑑卡、執業圖記。三、執業執照及其影本各一份。前項許可期限末日與執業執照效期末日相同,執業執照效期屆滿換發後,許可事項無變更者,免重新申請許可。執業執照於效期內經撤銷、廢止、註銷或受停止業務懲戒處分者,簽證許可自執業執照撤銷、廢止、註銷生效日或停業期間起始日失其效力;恢復執業者,應依第一項規定重新申請許可。專業技師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技師科別、證書字號名稱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執業執照後十五日內申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辦理變更;其變更事項並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公告之。

5

專業技師辦理簽證業務時,應依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項目為之。

6

(刪除)

7

專業技師對於工作底稿應盡保密及妥善保管之責任,除有關機關依法令調閱,或應委託者要求借閱外,不得洩漏其中任何資料,並應自提出簽證報告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8

專業技師執行業務所為之簽證記錄,應每三個月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各級主管建築機關有疑問時,得向專業技師查詢其簽證紀錄,或調閱有關簽證事實之文件及工作底稿,專業技師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9

專業技師辦理簽證業務時,其簽證報告、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應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簽證報告並應載明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許可文號。

10

依本規則辦理之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其施工必須勘驗部分,應由各該專業技師查核簽章,並依建築法令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始得繼續施工或報請竣工查驗。

11

專業技師辦理簽證業務時,應與建築物起造人及設計人或監造人訂定書面契約。

12

專業技師執行簽證業務違反本規則者,除依本法有關規定懲罰外,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得廢止其簽證許可,並視其情節輕重停止二個月以上三年以下簽證許可之申請。

13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關於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有幾條?

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共有 13 條條文。您可以在本頁瀏覽完整條文內容,也可以使用 LawChat AI 助理進一步分析。

如何查詢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特定條文?

您可以直接在本頁搜尋條號,或前往法規查詢工具輸入「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 X 條」精確查詢。AI 助理也能解讀條文含義並提供相關判決參考。

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的資料來源是什麼?

本頁條文資料來源為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與官方即時同步。

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條文全文 — 全 13 條 | LawChat 法規查詢 | LawChat 台灣法律 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