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團體獎勵辦法

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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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代碼:D0060133|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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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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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租賃住宅團體,指以出租人或承租人為會員基礎,並依法成立之非營利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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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團體提供下列租賃住宅相關事務,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一、法律、金融、保險、租稅優惠、租金補貼、福利措施、租金行情、搬遷服務及住宅服務業之資訊或諮詢。二、住宅屋況檢查及修繕之資訊。三、租賃契約書協助檢視服務。四、協助糾紛處理及諮詢。五、教育訓練或研習活動。六、其他與出租人或承租人權益相關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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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對辦理前條租賃住宅相關事務成績優良之租賃住宅團體,得以頒發獎金、獎狀、獎牌、獎座或其他適當方式獎勵,並以公開儀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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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為前條之獎勵,應訂定獎勵計畫,辦理評選。前項獎勵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並於評選三個月前公告:一、獎勵資格及條件。二、申請方式及受理期間。三、申請應附文件。四、評選方式、基準及程序。五、獎勵方式。六、其他相關事項。

6

主管機關辦理前條獎勵之評選,得遴聘專家學者組成評選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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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關於租賃住宅團體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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