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共 5 條
法規代碼:D0060121|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申請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舖設、維護、變更海底電纜或管道,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一、申請路線勘測,每條路線收取新臺幣十萬元。二、申請舖設路線劃定許可,每條路線收取新臺幣十萬元。三、申請維護路線許可,每條路線收取新臺幣十萬元。四、申請整年期維護路線許可,每條路線收取新臺幣十五萬元。五、申請變更路線許可,每條路線收取新臺幣十萬元。前項路線條數之計算,以每條路線之起點與終點間無分接線者為一條;起點與終點間有分接線者,每一分接線加計一條。
申請人應以現金、銀行本行本票或支票繳納審查費。
申請案經審查未符合規定或未依規定補正而駁回者,得申請退還原繳納審查費半數金額。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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