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舖設維護變更海底電纜或管道審查收費標準

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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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代碼:D0060121|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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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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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舖設、維護、變更海底電纜或管道,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一、申請路線勘測,每條路線收取新臺幣十萬元。二、申請舖設路線劃定許可,每條路線收取新臺幣十萬元。三、申請維護路線許可,每條路線收取新臺幣十萬元。四、申請整年期維護路線許可,每條路線收取新臺幣十五萬元。五、申請變更路線許可,每條路線收取新臺幣十萬元。前項路線條數之計算,以每條路線之起點與終點間無分接線者為一條;起點與終點間有分接線者,每一分接線加計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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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以現金、銀行本行本票或支票繳納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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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案經審查未符合規定或未依規定補正而駁回者,得申請退還原繳納審查費半數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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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關於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舖設維護變更海底電纜或管道審查收費標準

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舖設維護變更海底電纜或管道審查收費標準有幾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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