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四十四條之一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共 3 條
法規代碼:D0060120|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本標準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四十四條之一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申請不動產估價師證書或開業證書,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證書費:一、核發不動產估價師證書:紙本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六百元;電子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元。二、補發或換發不動產估價師證書:紙本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三百元;電子證書每張新臺幣八百元。三、核發或換發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紙本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六百元;電子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元。四、補發或變更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紙本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三百元;電子證書每張新臺幣八百元。前項不動產估價師證書或開業證書之申請,經不受理或未經審查自行申請退件者,已繳納之證書費予以退還。
本標準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
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及開業證書收費標準共有 3 條條文。您可以在本頁瀏覽完整條文內容,也可以使用 LawChat AI 助理進一步分析。
您可以直接在本頁搜尋條號,或前往法規查詢工具輸入「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及開業證書收費標準第 X 條」精確查詢。AI 助理也能解讀條文含義並提供相關判決參考。
本頁條文資料來源為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與官方即時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