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準則依國土測繪法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
共 10 條
法規代碼:D0060113|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本準則依國土測繪法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
標準地名之譯寫,以音譯為原則。標準地名含有屬性名稱時,該屬性名稱採英文意譯方式譯寫。屬性名稱與標準地名整體視為一專有名稱時,仍採音譯方式譯寫。前項屬性名稱,指描述標準地名性質之名稱。
標準地名中具有方向性者,採英文意譯方式譯寫;具有代碼或序數者,以阿拉伯數字譯寫。
標準地名之譯寫,因當地歷史、語言、風俗習慣、宗教信仰、國際慣用或其他特殊原因,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受第二條之限制。
標準地名之譯寫,採第一個字母大寫,其餘字母小寫,除下列情形外,各單字間應以連續不間斷之方式書寫:一、非首字之中文譯寫後第一個字母為 a、o、e 時,與前單字間以隔音符號「’」連接。二、採音譯與意譯不同方式譯寫時,單字間以空格相隔。
行政區域及行政編組屬性名稱之譯寫方式,例示如下:一、省:Province。二、市:City。三、縣:County。四、鄉、鎮:Township。五、區:District。六、村(里):Village 。七、鄰:Neighborhood。
自然地理實體屬性名稱之譯寫方式,例示如下:一、平原:Plain 。二、盆地:Basin 。三、島嶼:Island。四、群島:Islands 。五、列嶼:Archipelago 。六、礁:Reef。七、沙洲:Sand Bar。八、岬角: Cape 。九、山:Mountain。十、山脈:Mountains 。十一、峰:Peak。十二、河、溪:River 。十三、湖、潭:Lake。
街道屬性名稱之譯寫方式,例示如下:一、大道:Boulevard 或縮寫為 Blvd.。二、路:Road 或縮寫為 Rd.。三、街:Street 或縮寫為 St.。四、巷:Lane 或縮寫為 Ln.。
具地標意義公共設施屬性名稱之譯寫方式,例示如下:一、政府:Hall。二、公所、事務所:Office。三、橋:Bridge。四、寺、廟、庵、觀、堂、宮、道院:Temple。五、教堂:Church。六、祠:Shrine。七、機場:Airport 。八、港:Port。九、水庫:Reservoir 。十、車站:Station 。十一、停車場:Parking Lot 。十二、醫院:Hospital。十三、公園:Park。十四、圳:Canal 。十五、溝:Ditch 。十六、池、塘、埤、陂: Pond 。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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