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訂之。
共 7 條
法規代碼:D0040013|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本辦法依據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訂之。
歌據影院等公共娛樂場所(以下簡稱公共娛樂場所),為優待現役軍人(不包括軍人眷屬)正當娛樂,得予實價五折之優待。
凡穿著便服之現役軍人,持優待券進入公共娛樂場所者,應自動出示身分證明(或補給證)。
凡穿著便服持優待券進入娛樂場所之現役軍人,其未出示身分證明者,應補足全票方得入場。
凡著便服持優待券進入娛樂場所之現役軍人,未出示身分證明強行入場或出示假證明者,劇院管理人員得送交憲警處理。
現役軍人進入公共娛樂場所,除本辦法已規定者外,應遵守一般規定。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現役軍人進入歌劇影院等公共娛樂場所優待辦法共有 7 條條文。您可以在本頁瀏覽完整條文內容,也可以使用 LawChat AI 助理進一步分析。
您可以直接在本頁搜尋條號,或前往法規查詢工具輸入「現役軍人進入歌劇影院等公共娛樂場所優待辦法第 X 條」精確查詢。AI 助理也能解讀條文含義並提供相關判決參考。
本頁條文資料來源為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與官方即時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