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共 6 條
法規代碼:D0030024|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內政部核發國籍許可證書、國籍證明規費收費數額如下:一、歸化國籍許可證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二、喪失國籍許可證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三、回復國籍許可證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四、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每張收費新臺幣一千元。於國外申請喪失國籍或核發國籍證明者,前項喪失國籍許可證書規費每張收費美金五十元,國籍證明規費每張收費美金四十五元。
國籍許可證書污損或滅失者,申請人得向內政部申請換發或補發,規費每張收費新臺幣一千元。於國外申請者,每張收費美金四十五元。
於國外提出申請之國籍案件,其規費得依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徵收領事規費之折算規定,折算當地幣值計收。
國籍許可證書、國籍證明規費由申請歸化、喪失、回復國籍或國籍證明機關受理代收後,層轉內政部繳庫。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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