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及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共 3 條
法規代碼:D0020075|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及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禮儀師證書規費收費數額如下:一、依禮儀師管理辦法第三條及第八條規定核發或換發禮儀師證書,每件新臺幣一千元。二、依禮儀師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補發禮儀師證書,每件新臺幣六百元。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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