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大隊辦事細則

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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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代碼:D0010126|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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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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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隊長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大隊長襄助大隊長處理隊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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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權責如下:一、工作計畫之擬編。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四、行政事務之管理。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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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隊設下列科、中心、室、隊:一、預防調查科。二、搶救訓練科。三、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四、人事室。五、政風室。六、主計室。七、基隆港隊。八、臺中港隊。九、高雄港隊。十、花蓮港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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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調查科掌理事項如下:一、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及會勘之執行。二、防火管理、防焰與防火宣導之規劃及執行。三、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及消防安全設備等之查察。四、火災原因之調查鑑定及證明書之核發。五、火災損失、傷亡與原因分析情形之統計及分析。六、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爆竹煙火及燃氣熱水器等查察之規劃、督導及推動。七、救災車輛、裝備器材及事務用品等之採購。八、出納、財務、車輛、營繕、工友(含技工、駕駛)及其他事務之管理。九、辦公廳、宿舍及制服製發之管理。十、其他有關預防調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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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救訓練科掌理事項如下:一、火災搶救計畫、兵棋推演、搶救戰術與戰技之規劃及推動。二、重大災害配合搶救之規劃及推動。三、消防水源之整備、運用與消防車輛裝備器材規格之研擬及管理。四、緊急救護業務之規劃及推動。五、義勇消防組織、災害防救團體與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編組、運用管理及演訓之辦理。六、消防常年訓練、特殊任務訓練等之規劃及推動。七、消防人員在職之訓練、考試、國內外進修及研習。八、消防教育訓練課程教材及教具之編撰。九、其他有關搶救訓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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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掌理事項如下:一、民眾報案與各種災害搶救之指揮、調度及管制聯繫。二、各種災害統計與災情之彙整、通報、陳報、檢討及分析。三、救災資通訊系統需求之規劃及執行。四、各種消防勤業務之規劃及考核。五、印信典守與文書及檔案之管理。六、消防人員紀律維護、申訴及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事項之處理。七、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及法律爭議案件協助之辦理。八、隊務會報及年度業務檢討會等議事之管理。九、重要方案與施政計畫之研究、考核、發展及執行。十、其他有關救災救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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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掌理本大隊人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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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室掌理本大隊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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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室掌理本大隊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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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隊掌理事項如下:一、各種災害搶救及人命救助事項之執行。二、緊急救護勤務之執行。三、各項火災預防事項之執行。四、公共危險物品、爆竹煙火、可燃性高壓氣體及燃氣熱水器查察勤務之執行。五、防災及防火宣導等勤務之執行。六、救災資源調查及水源查察等勤務之執行。七、救災救護車輛保養及維護之執行。八、安全維護警戒勤務之執行。九、各種災害搶救訓練等勤務之執行。十、其他有關執行防救災及救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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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隊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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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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