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共 24 條
法規代碼:D0010108|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全國警察機關(構)及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四、重要會議之籌辦。五、其他交辦事項。
本署設下列組、中心、室:一、行政組,分三科辦事。二、保安組,分四科辦事。三、教育組,分三科辦事。四、國際組,分三科辦事。五、交通組,分三科辦事。六、後勤組,分四科辦事。七、保防組,分五科辦事。八、防治組,分四科辦事。九、勤務指揮中心,分三科辦事。十、督察室。十一、公共關係室,分三科辦事。十二、秘書室,分五科辦事。十三、人事室,分四科辦事。十四、政風室,分三科辦事。十五、會計室,分四科辦事。十六、統計室。十七、資訊室,分四科辦事。十八、法制室,分三科辦事。
行政組掌理事項如下:一、警察制度之釐訂改進及職權之調整。二、分駐(派出)所設置基準、警察服制及警察機關設備標準之規劃、督導。三、警察勤務制度與各警察機關勤前教育之規劃、督導及管制。四、特殊任務警力編組、運用之規劃、督導及管制。五、妨害風化(俗)行為及電子遊戲場所涉嫌賭博案件取締之規劃、督導。六、合法性交易服務者之管理、督導。七、警棍、警銬、電氣警棍(棒)(電擊器)與防暴網之管理及警械之管制。八、協助一般行政機關推行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協調。九、其他有關行政警察事項。
保安組掌理事項如下:一、集會遊行申復案件處理及人民集會、遊行、陳情、請願秩序維持之規劃、督導。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及自衛槍枝管理之規劃、督導。三、警備、警戒及擴大臨檢之規劃、督導。四、警衛、治安要點錄影監視、加強重要節日安全維護工作、守望相助治安工作及義勇警察之規劃、督導。五、山地管制、山地治安維護、山地義勇警察及山地警備治安工作之規劃、督導。六、中央與地方選舉治安維護工作之規劃、督導及機動保安警力之調遣、配備。七、反暴力恐怖攻擊業務及維安特勤隊之規劃、督導。八、戰時警務工作及配合動員支援軍事作戰之規劃、督導。九、特殊地區警備治安之規劃、督導。十、其他有關保安警察事項。
教育組掌理事項如下:一、警察學制之釐訂及學籍之管理。二、警察教育訓練、進修、考察及研習之規劃、督導。三、警察教師資格、教學方法、課程、教材之審核及警察學業成績之管理。四、警察常年訓練術科執勤技能與學科講習之規劃、督導、考核及研發。五、警察常年訓練教官、助教之遴選、訓練、儲備、派任及考核。六、警察常年訓練設施及反恐訓練基地之建置、管理。七、外國交換警察人員訓練及外國政府委託訓練之規劃、辦理。八、警察人員心理諮商及輔導之規劃、督導、考核。九、其他有關警察教育事項。
國際組掌理事項如下:一、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非法活動調查之規劃、督導。二、涉外治安案件預防及查察之規劃、督導。三、外事治安資訊蒐集分析之規劃、督導。四、促進國際警察合作、交流及訪問之規劃、督導。五、兩岸交流有關警察事務之規劃、督導。六、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之規劃、督導。七、協助執行外國元首、重要官員、特殊人士訪華及國際性會議安全維護之規劃、督導。八、協助執行外國駐華使領館、機構、國際機構、官員及官邸安全維護之規劃、督導。九、協助查緝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非法入境之規劃、督導、聯繫。十、其他有關外事警察事項。
交通組掌理事項如下:一、交通安全維護及交通秩序整理之規劃、督導。二、交通警察執法之督導。三、交通事故處理之規劃、督導。四、交通警察裝備器材之規劃、督導。五、交通安全管制設施之規劃、督導。六、交通統計、紀錄及通報之規劃、督導。七、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管理之規劃、督導。八、鐵、公路橋樑隧道巡護之規劃、督導。九、協助交通安全宣導、講習之規劃、督導。十、其他有關交通警察事項。
後勤組掌理事項如下:一、警察機關(構)武器、彈藥與防彈裝備配賦基準及警用車輛設置基準之訂定。二、警察機關(構)武器、彈藥、防彈裝備與警用車輛之購置、補充、汰換、報廢、保養檢查及督導。三、警察機關(構)警用資訊、保安等專業裝備之採購與員警服裝之籌製、配發及管理。四、本署及所屬機關(構)財產之帳籍登記及盤點清查之督導、管理。五、本署廳舍、會館與眷舍整建、營繕工程之督導、執行及管理。六、本署土地及警察公墓之管理。七、本署警用車輛駕駛之訓練、考核及管理。八、其他有關警察後勤事項。
保防組掌理事項如下:一、所屬警察機關(構)之機關保防工作之規劃、督導及考核。二、社會保防工作之規劃、督導及考核。三、偵防內亂、外患與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之規劃、督導及考核。四、社會治安調查之規劃、指導、蒐集及處理。五、安全資料查詢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六、機場、港口、貨櫃遭受劫持或破壞事件之應變及演習之規劃、督導。七、機場管制區人員管制及港口治安維護之規劃、督導。八、航空保安及安檢情報之規劃、督導。九、進口貨櫃落地檢查及協助舊機動車輛、引擎輸出查證作業之規劃、督導。十、其他有關保防事項。
防治組掌理事項如下:一、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兒童及少年性剝削等防治(制)、兒童保護工作之警政規劃、督導及考核。二、婦幼安全宣導、研習訓練之規劃、督導及考核。三、社區治安工作之協調推動、輔導、考核及評鑑。四、警勤區之劃分、督導與管制及績優警勤區員警之遴選、考核。五、家戶訪查、戶警聯繫之規劃、管理、督導及稽核。六、失蹤人口查尋之規劃、督導。七、民防工作計畫及作業程序之策定。八、民防團隊編組之規劃、督導及民防人力動員之協調、建議。九、民防團隊教育訓練、演習之規劃、督導。十、其他有關防治事項。
勤務指揮中心掌理事項如下:一、重大治安狀況、交通事故、聚眾活動、災難事故等案件之接報、指揮、處置及通報。二、情資蒐集傳遞及命令之轉達。三、民眾報案之受理及處置。四、各級勤務指揮中心勤務運作之督導、考核。五、一級、二級指揮所開設之協調、處理。六、一一○報案指揮、派遣及管制作業流程之整合、規劃。七、警力監控系統及受理報案數位錄音系統之整合、規劃。八、本署民眾服務中心受理陳情案件之交查、管制及回報。九、通報資料之整理保管、檢討分析及提報。十、其他有關警察勤務指揮事項。
督察室掌理事項如下:一、模範(績優)警察之表揚、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二、員警因公傷亡、殘疾慰問、急難濟助之規劃、執行。三、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及考核。四、員警風紀之規劃、督導、考核及重(大)要違法(紀)案件之查處。五、員警之考核、風紀評估、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六、員警勤務及重大演習之督導、考核。七、特種勤務之協調、聯繫及督導。八、勤務及風紀等內部管理之督導、考核。九、其他有關督察工作事項。
公共關係室掌理事項如下:一、警政新聞發布及大眾傳播媒體之聯繫。二、提供大眾傳播媒體警政措施及宣導資料。三、輿論對警政報導、評論、建議之蒐集反映及新聞處理。四、促進警民關係推行為民服務工作。五、接待各界參觀、訪問及介紹警政工作概況。六、民意機關、監察機關及公益社團之聯繫。七、警察之友會之輔導。八、其他有關警察公共關係事項。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本署印信之蓋用及典守。二、署長交辦機要文件之登收及處理。三、署務會報、主管會報等會議之召開及彙辦。四、重要方案、計畫、報告等資料之彙編及列管。五、業務督考、研究發展工作之彙辦、推動及列管。六、重要業務、上級指示、交辦案件之追蹤及列管。七、檔案管理之規劃、督導及執行。八、文書處理之規劃、稽催、管制及考核。九、事務用品採購、工友、辦公處所管理及出納業務。十、不屬其他各組、中心、室事項。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會計室掌理本署歲計及會計事項。
統計室掌理本署統計事項。
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一、發展警察資訊系統整體規劃及協調。二、警察機關(構)設置資訊系統計畫之審查、核轉。三、警察機關(構)資訊作業之開發及研究發展。四、警察機關(構)資訊系統之管理運作。五、各級警察機關(構)實施辦公室自動化之研究及規劃。六、警察機關(構)使用資訊系統之督導、考核。七、其他有關資訊事項。
法制室掌理事項如下:一、警政法規之研究、整理及編纂。二、警政法規之諮詢、宣導、講習及施行效果調查之規劃、督導、協調。三、警政法規制(訂)定、修正及解釋之研議、審查、協調。四、國家賠償事項之處理、督導及行政救濟事件之協助處理、研究。五、其他相關法規研究事項。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內政部警政署處務規程共有 24 條條文。您可以在本頁瀏覽完整條文內容,也可以使用 LawChat AI 助理進一步分析。
您可以直接在本頁搜尋條號,或前往法規查詢工具輸入「內政部警政署處務規程第 X 條」精確查詢。AI 助理也能解讀條文含義並提供相關判決參考。
本頁條文資料來源為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與官方即時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