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辦事細則

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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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代碼:D0010022|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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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以下簡稱本廠)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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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長綜理廠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廠長襄助廠長處理廠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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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廠設下列科、室:一、警械管理科。二、車輛管理科。三、行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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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一、警用武器修護及零件製造。二、警政署械彈倉儲代管。三、輔導各警察機關武器檢修及講習。四、其他有關警用武器及械彈事項。

5

車輛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一、警用車輛修護及保養。二、輔導各警察機關車輛檢修。三、其他有關警用車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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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一、秘書、總務、資訊、研考、法制及公關。二、督察及政風。三、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7

本廠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8

本廠置主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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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廠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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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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