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則依內政部處務規程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共 11 條
法規代碼:D0010002|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本規則依內政部處務規程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部務會報每星期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部務會報出席人員如左:一、部長、次長。二、技監。三、主任秘書。四、參事。五、本部各單位主管。六、本部所屬一級機關(學校)之首長。七、因業務需要經部長指定之人員。前項第五、六兩款所定人員不克出席時得由副主管或其他高級人員代表出席。
部務會報由部長主持,部長不克出席時,由政務次長主持。
部務會報之範圍如左:一、本部重要政策及法案原則之討論事項。二、本部重要工作計畫之審議事項。三、本部各單位重要工作報告及討論事項。四、有關業務上重大問題處理之研商事項。五、有關本部法規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法規報告事項。六、部長長交議事項。七、其他有關本部應興應革之重大事項。
部務會報每次議程以不超過二小時為原則。
各單位擬提部務會報事項,應於會報一週前檢同有關資料送由祕書室列入議程,先行分送出席人員預作發言準備。各單位工作報告之順序,由秘書室妥為排定並事先通知之。
各單位所提工作報告其書面資料務求翔實;口頭報告應簡明扼要,報告時間以十五分鐘為原則。
部務會報紀錄,經陳奉部長核定後由秘書室分送各出席單位,其決定事項須由各單位執行者,應即依照紀錄辦理,不另行文。
各單位對會報決定事項執行情形,應於下次會報提出書面或口頭報告。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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