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內政部消防署為執行各商港區域消防及災害防救事項,特設港務消防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
共 7 條
法規代碼:D0000256|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內政部消防署為執行各商港區域消防及災害防救事項,特設港務消防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
本大隊掌理下列事項:一、港區消防安全檢查與防災宣導之規劃及執行。二、港區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爆竹煙火及燃氣熱水器之查察。三、港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統計與分析及火災證明核發之執行。四、港區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及爆炸災害之搶救。五、港區水災、海難、毒性化學物質災害及其他重大災害事故之配合搶救。六、港區消防水源之整備與管理及災情查報通報體系之執行。七、港區消防人員教育訓練之規劃及執行。八、港區到院前緊急傷病患救護之執行。九、港區義勇消防組織、災害防救團體與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編組、訓練及管理運用。十、其他有關港區消防及災害防救事項。
本大隊置大隊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或警監;副大隊長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警正至警監。
本大隊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
本大隊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大隊列警察官人員之人事事項,適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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