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法

現行法規

6

法規代碼:D0000173|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1

客家委員會為發展客家文化及辦理客家文化園區業務,特設客家文化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2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一、所轄各客家文化園區(以下簡稱各園區)之興建、營運、管理及發展企劃。二、客家文化學術研發與專業人才培育及訓練之執行。三、各園區區域資源整合發展之推動。四、各園區長期經營發展之研擬、研考及績效評核。五、客家語言及文化發展之執行。六、客家文物之典藏、保存及維護。七、其他有關客家文化發展事項。

3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4

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多元化進用客家文化專業人才,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客家文化人才培育、客家語言及文化發展、客家文物典藏、客家文化推廣等相關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三十人。

5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6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關於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法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法有幾條?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法共有 6 條條文。您可以在本頁瀏覽完整條文內容,也可以使用 LawChat AI 助理進一步分析。

如何查詢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法特定條文?

您可以直接在本頁搜尋條號,或前往法規查詢工具輸入「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法第 X 條」精確查詢。AI 助理也能解讀條文含義並提供相關判決參考。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法的資料來源是什麼?

本頁條文資料來源為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與官方即時同步。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法條文全文 — 全 6 條 | LawChat 法規查詢 | LawChat 台灣法律 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