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內政部為辦理全國建築研究發展業務,特設建築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
共 6 條
法規代碼:D0000160|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內政部為辦理全國建築研究發展業務,特設建築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一、建築政策發展及建築法規之研究、建議。二、建築規劃設計、使用管理及居住環境品質之研究發展。三、建築公共安全及防災之研究發展。四、建築構造及結構工程之研究發展。五、建築生產、營造技術及工程品質之研究發展。六、建築智慧化、環境控制及節約能源之研究發展。七、建築設備、材料與工法之試驗研究、檢測驗證、推廣應用及測試。八、各國建築管理制度及建築技術之引進、研究發展。九、民間成立辦理本條具自償性、技術性及服務性等業務專責機構之推動及輔導。十、其他有關建築研究發展事項。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比照教授以上之資格聘任;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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