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測繪業務,特設國土測繪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四級機關,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共 5 條
法規代碼:D0000150|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測繪業務,特設國土測繪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四級機關,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一、測繪規範、測繪方案、測量基準及參考系統之研擬。二、基本測量之執行及成果管理維護。三、衛星基準站即時定位系統之規劃、建置、營運及管理維護。四、全國性地籍測量、地形測量、海域測量之執行及成果管理維護。五、國土測繪資料庫之規劃、建置、管理維護及整合流通。六、其他有關國土測繪事項。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主任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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