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施行法

現行法規

6

法規代碼:B0010007|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1

破產法施行前不能清償債務之事件,已由法院或商會開始處理者,視其進行程度依破產法所定之程序終結之,其已進行之部分,不失其效力。

2

依破產法修正前所為之羈押,與該法修正後所為之管收,其期間應合併計算,總計不得逾一年。

3

破產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於不能清償債務之事件,在破產法施行前已處理完結者,不適用之。

4

破產法施行前受破產宣告者,得依破產法第三章第七節之規定,為復權之聲請。

5

商人債務清理暫行條例,自破產法施行之日,失其效力。

6

本法自破產法施行之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之破產法,自公布日施行。

關於破產法施行法

破產法施行法有幾條?

破產法施行法共有 6 條條文。您可以在本頁瀏覽完整條文內容,也可以使用 LawChat AI 助理進一步分析。

如何查詢破產法施行法特定條文?

您可以直接在本頁搜尋條號,或前往法規查詢工具輸入「破產法施行法第 X 條」精確查詢。AI 助理也能解讀條文含義並提供相關判決參考。

破產法施行法的資料來源是什麼?

本頁條文資料來源為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與官方即時同步。

破產法施行法條文全文 — 全 6 條 | LawChat 法規查詢 | LawChat 台灣法律 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