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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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代碼:A0030166|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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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依憲法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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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之席位布置如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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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設大法官席、書記官席、通譯、錄音、卷證傳遞席、聲請人席、相對人席、鑑定人、證人席、關係人席及旁聽席,並設發言台。審判長得視審理案件需要,調整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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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席後方兩側靠牆處各置國旗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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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以欄杆區分為審判活動區、旁聽區,並於欄杆中間及兩側設活動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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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務員及法警於開庭時受審判長或書記官之指揮,執行憲法法庭勤務,不另設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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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席酌設記者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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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由法庭後方左右門進出,其他人員由法庭前方左右門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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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席桌面設置法槌,供審判長使用。審判長使用法槌,準用法槌使用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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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錄影及其他電子化設備,應予固定,設於法庭內適當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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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

關於憲法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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