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會場(以下簡稱會場)樓上來賓、記者及旁聽席之使用及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
共 7 條
法規代碼:A0030146|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會場(以下簡稱會場)樓上來賓、記者及旁聽席之使用及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
會場樓上分設三區,南北區前二排及正中央設來賓、記者席,南北區分設旁聽席。
會場樓上來賓、記者席共設九十六個席位,正中央走道後二排十六個席位為來賓席,供來賓使用;其餘八十個席位為記者席,供新聞記者使用。
會場樓上南區旁聽席設六十三個席位,供人民旁聽使用。
會場樓上北區旁聽席設六十三個席位,供政府官員、立法委員助理及臨時來院採訪記者等使用。必要時,得由本院議事處視實際情況,酌予開放,供人民旁聽使用。
除經核准,由本院專人帶領之來賓外,其他人員均須佩掛證件進入所規定之區域席位,並應遵守本院有關規定。
本辦法經院長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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