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議旁聽規則

現行法規

11

法規代碼:A0030145|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1

本規則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2

持有旁聽證者,方得進入議場旁聽。

3

旁聽者進入議場時,須將旁聽證佩掛胸前明顯處,以供辨識;必要時,得查驗身分證或其他證明。

4

旁聽證限持有人當日(上午、下午)使用,截角後入場旁聽,離場即行作廢,並不得轉借。

5

服裝不整、酒醉或精神異狀者,不得入場旁聽。

6

不得攜帶七歲以下兒童進入議場旁聽。

7

旁聽者不得攜帶武器、危險物品或各種標幟、標語、海報及其他物品等進入議場,並不得拒絕檢查。違反者,不得入場旁聽;已入場者,得強制其離場。

8

會議進行中或中途休息時,均應保持肅靜,不得鼓掌、喧鬧或其他妨礙議場秩序或議事進行之行為。違反者,得強制其離場。

9

如遇貴賓演講時,不得中途離席。

10

旁聽證於秘密會議不適用之。

11

本規則經提報院會後施行。

關於立法院會議旁聽規則

立法院會議旁聽規則有幾條?

立法院會議旁聽規則共有 11 條條文。您可以在本頁瀏覽完整條文內容,也可以使用 LawChat AI 助理進一步分析。

如何查詢立法院會議旁聽規則特定條文?

您可以直接在本頁搜尋條號,或前往法規查詢工具輸入「立法院會議旁聽規則第 X 條」精確查詢。AI 助理也能解讀條文含義並提供相關判決參考。

立法院會議旁聽規則的資料來源是什麼?

本頁條文資料來源為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與官方即時同步。

立法院會議旁聽規則條文全文 — 全 11 條 | LawChat 法規查詢 | LawChat 台灣法律 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