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準則依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共 5 條
法規代碼:A0020194|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本準則依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司法院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其會計處理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財務報告編製應依本準則辦理。
財團法人應按會計事務處理之需要,建立會計制度,其內容包括:一、總則。二、簿記組織系統圖。三、財務報告。四、會計科目。五、會計簿籍。六、會計憑證。七、會計事務處理準則。八、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九、會計事務應用電子計算機之處理。十、內部審核之處理。前項會計制度應經董事會通過,並報司法院核定。
財務報告之內容如下:一、財務報表。二、重要會計科(項)目明細表。三、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前項第一款財務報表之內容如下:一、資產負債表。二、收支營運表。三、淨值變動表。四、現金流量表。五、附註或附表。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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