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懲戒法院組織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共 6 條
法規代碼:A0020189|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本辦法依懲戒法院組織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懲戒法院書記廳得分科辦事;各科視業務需要,並得分股辦事。
書記廳各科依下列標準分置股長:一、紀錄科:每二庭得置股長一人。但每一股長所屬書記官不得少於四人。各庭書記官在六人以上者,亦得置股長一人。二、文書科、資料科、研究發展考核科、訴訟輔導科及總務科屬員在六人以上且業務繁重者,得分股辦事。每一股長所屬書記官及錄事不得少於四人。各科因業務繁重,依前項規定得分股辦事者,最高以五股為限。
各科得設置科長、股長人數,如有增減,應於每年四月底前陳報司法院。
有關科長、股長之兼任、免兼事項,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陞遷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陞遷序列表等相關規定辦理。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懲戒法院分科分股及兼任免兼辦法共有 6 條條文。您可以在本頁瀏覽完整條文內容,也可以使用 LawChat AI 助理進一步分析。
您可以直接在本頁搜尋條號,或前往法規查詢工具輸入「懲戒法院分科分股及兼任免兼辦法第 X 條」精確查詢。AI 助理也能解讀條文含義並提供相關判決參考。
本頁條文資料來源為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與官方即時同步。